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文件
宁药协(2012)5号
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管理,保证持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人违法伪造资格证书骗取行政审批事项,假冒药师在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给药品安全留下隐患,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自治区人社厅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开始,协会将开展我区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审验工作。凡持有我区医药行业通过考试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含原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评审颁发的证书),必须参加2012年的审核审验,加盖审验印章后方可继续有效使用。对持有外省市县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在我区医药企业注册的,须向宁夏医药行业协会职称办提供本人当时获取资格证书的文件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由宁夏医药行业协会职称办按照人社厅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认证证明方可使用。自2013年1月1日起,凡未参加资格证书审核审验者和不能提供上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证书不得在企业注册使用。发现涂改、伪造资格证书者,协会和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没收非法证件,在全行业通报,企业列入诚信缺失黑名单,持假证者2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本区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审核审验工作将于6月中旬开始,由协会安排在全区五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期间进行。届时请参加学习的人员持本人资格证书报名,免费办理审核审验。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 审验 通知
抄送:自治区经信委、民政厅、人社厅、区市县药监局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