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30 ·点击:4565
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7】6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国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结合我区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现状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我区医药行业的药学从业人员,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评审合格,经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药士(中药士)(以下统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区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在岗执业的各层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已脱离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岗位的或已从事其它行业职业的人员。
第四条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将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支持鼓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企业应允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在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医药行业各层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应制度;
(二)制定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协助区人事考试中心完成每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考试的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做好全区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等活动;
(六)协助各级药监部门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
(七)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备案查询登记;并在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为企业和药监部门提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八)协调解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办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慎遗失资格证书的补发工作;
(九)协助自治区人事管理部门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准则,提供优良的药学服务。
第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法规、医药科技成果及行业发展信息等,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药品生产企业
(一)药品的检验、化验;
(二) 药品的配料及制剂生产工艺流程的质量管理;
(三)药品的验收验发;
(四) 药品原辅料的购进及产品销售。
二、药品经营企业
(一)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调配;
(二)对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验收;
(三)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映情况;
(四)对患者、消费者进行处方用药的指导和咨询;
(五)指导消费者选购甲类非处方药;
(六)指导其他药品从业人员的药学服务;
(七)承担批发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含药品采购、验收验发、储运、质检、保管、销售等)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照法律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需按照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安排,完成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和自学内容的学时。经协会考核登记,发给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制作的学时学分证明,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使用和晋升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考核使用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在执业企业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表将作为本人聘用和申报晋升上一级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在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一式二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在岗,或从事其他与药品专业无关联工作的,不能虚挂“执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无学时学分证明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学时学分证明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在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注册企业执业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和上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证明及企业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宁夏医药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