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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9/9      ·点击:3432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文件
 
宁药协(2010)14号
 
关于印发《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医药行业各单位:
    现将《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药学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  办法
抄  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民政厅,区、市、县药监局,会长、副会长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0年9月8日
 
 
 
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对取得我区或国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医药行业从业的人员进行的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开发创造性思维,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国家关于医药产业和新医改的政策措施,药学专业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和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先进的管理科学等。
     第四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在自治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包括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及培训课题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组织、宣传和服务工作;建立药学专业人员信息库和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的发证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药学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等。
      第五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每年应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时学分。药学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做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和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使用的条件之一。
     第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培训每年举办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办一期(每期3天18学时)。集中培训的课题内容由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等确定,并负责做好集中培训的相关工作。自学部分由协会提供学习资料(每年二次),学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后,由协会统一考核。凡参加集中培训和自学的人员由协会颁发区人社厅统一制作的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取得相应的学时学分。
除以上学习形式之外,专业人员还应积极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及进修班的培训学习,也可参加相关专业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第二学历教育,取得相应的学时学分。
      第七条  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自2008年起每年必须完成72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者,继续教育学时周期为四年,总学时须达到288学时。申报副高职称(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者,继续教育学时周期为五年,总学时须达到360学时。凡需晋升上一级职称者,如不能完成规定的学时,不能通过资格审核。
      第八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对积极组织和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单位给予表彰。各单位对继续教育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6月23日印发的《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宁药协[2009]11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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