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协(2009)19号
关于继续做好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新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申请培训委托的复函》(宁食药监人函[2007]1号)“根据你会章程,你会可以从事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请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的批复精神,两年来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经过协会不断努力,我区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逐渐步入正规。协会为此制定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自治区核发的收费许可和核定的收费标准,长期聘请有关药学专业老师授课,认真按照国家药监局指定的培训大纲授课,为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培训证”,受到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欢迎和肯定,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遵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药事管理规定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协会将继续做好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常年为企业提供随时报名、及时集中培训考试的方便,保证培训质量,为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希望各会员单位和各药品经营企业重视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咨询电话:0951-6039395 6039303;培训地址:银川市文化东街241号四楼;相关培训信息请关注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网站(www.nxppa.com.cn)“通知通告”、“培训在线”栏目。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关于 从业人员 培训 通知
抄送:自治区经信委、民政厅、区市县药监局、会长副会长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