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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药协[2009]11号
关于印发《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药学人员 继续教育 办法
抄 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民政厅,区、市、县药监局,各会长、副会长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9年6月23日
宁夏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药品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根据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7]66号),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在自治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开发创造思维,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继续教育遵照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意义。
二、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三、凡取得我区或国家药学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医药行业从业的人员,按照法规规定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由医药行业协会进行登记。企业要积极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学习期间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各单位要建立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医药行业协会可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自治区人事部门制发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可做为单位聘用、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本人晋升、报考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六、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的管理,建立上课签到制度,根据实际听课时间,给于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七、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应对积极组织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全区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科学选择培训课题,改进教学方法,保证培训质量,扩展继续教育覆盖面,使广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都能享受到继续教育的权利。
九、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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