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 ·点击:4702
医药行业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宁人发[2007]66号文件规定,“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凡参加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方可申报参加评审。现将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对象及要求
1、凡考试成绩合格者,需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
2、凡已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自愿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的人员,需填报一式两份。
3、填报评审表的人员需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封二),按要求认真填报。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需要加盖的印章、签字及粘贴的照片必须齐全。
二、受理审核材料的要求及时间
1、宁夏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负责提交自治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织评审。
2、申报人员提交审核的材料包括:按要求填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中级的人员还需提供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不按要求填报或提交的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的审核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逾期不报送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4、申报人须按照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评审费。申报中级(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的评审费为200元/人,申报初级(药师、中药师、药士、中药士)的评审费100元/人。
三、其它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填报人员可在2009年2月1日之后到宁夏医药行业协会购买。
2、以上“通知”中未尽事宜的咨询请点击“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网”或拨打电话:0951-6039395 6039303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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