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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自治区人社厅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执职业资格和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的通知
·时间:2023/8/11      ·点击:304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和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8-09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全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全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同一套试卷)。并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科目方可取得证书。
  1.申报初级资格的人员,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2.申报中级资格的人员,参加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或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3个科目的考试。
  全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参考全国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确定。达到合格标准的需向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经资格复审后,方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三、报考条件
  (一)申报执业药师资格参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试的条件。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办法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同。
  (二)申报执业药师资格免试(免两科)条件。除具备报考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事项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现场资格审核确认。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9:00至8月22日23:00。在报名时间内,报考人员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nxpta.com)“网上报名”栏目,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不间断接受报考人员预报名。报名系统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宁夏的报考人员报名。
  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务必准确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保存后不能修改删除,只能增加,仅限填5条)。照片采用近期标准1寸白底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报考人员上传照片时,可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审核工具审核通过后再上传,以确保格式正确。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照片不合格的,需重新上传。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结束前24小时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等待在线核验,注册完成并核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报名,报考人员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2.选择考试。报考人员根据需要选择考试名称和参加考试的省市考区。
  3.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逐项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仔细核对填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信息、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报考人员无法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时,需先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应试人员信息更正申请表》,然后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业务办理平台”,使用“信息修改”功能提交申请,并提交本人签名的“应试人员信息更正申请表”电子图片。
  4.考生承诺。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名通知内容及相关要求,本人须签订(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签订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promise.html)“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正确操作。重点关注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报考指南(http://www.cpta.com.cn/applyGuide/740.html)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报告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由于办理学历学位验证/认证需要一定时间,报考人员需提前安排好验证/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
  5.现场核查。以下人员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网上报名结束前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或撤回承诺申请的;
  (3)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年限等材料之一)。
  (二)网上缴费。2023年8月10日9:00至8月23日23:00,经资格审查确认的报考人员,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63元。缴费成功后,报名信息一律不能修改。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00至10月22日9:00。报考人员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使用A4纸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四)报名咨询电话。考试机构报名事项咨询电话(工作日):
   1.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51)12333、5099130、5099163(技术咨询)
   2.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951)5555751、5555752
   3.石嘴山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952)2012599
   4.吴忠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0953)2033664
   5.固原市人事考试和人才交流中心:(0954)2662806
   6.中卫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955)7063920
   7.宁夏医药行业协会:(0951)6039303,6039395
   五、考后资格核查。考试成绩发布后,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的人员请及时关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发布的公告。考后资格核查采取对成绩合格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的报考人员,宣布考试成绩无效,不予退还报名费,追究不实承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并且学历证书网上自动核验通过的被抽查人员,须持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之一),在规定时间内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电话:0951-6024459,进行考后资格核查,过期未进行考后资格核查的视为放弃拟取得资格。
  六、证书制发
  (一)电子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纸质证书。合格人员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
  七、有关要求
  (一)考试大纲。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二)注意事项。考生应考时,携带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三)违纪处理。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日常监管核查。报考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考试机构日常监管中的核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考试或者成绩证明无效。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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