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宁劳社发〔2008〕9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科技人才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科技人才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07〕17号)精神,提高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高级技师),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可比照知识分子中、高级人员退休待遇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本人愿意及身体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三.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期执行。之前已退休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养老金,但不予补发。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人才工作 技能人才 待遇 通知
抄送: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