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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时间:2012/10/24      ·点击:288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2-10-22 09:12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中关于“放心药”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河北保定市、安徽亳州市、四川成都市和广西玉林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指导地方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中药材流通是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药材流通不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药材市场需求扩大的矛盾愈发突出,中药材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方式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制假掺假等问题仍然较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亟需认真解决。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中药材各环节交易凭证的电子化,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对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关能力,促进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中药材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在试点城市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参与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二)工作原则。
  “反弹琵琶”,建立“倒逼”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为原料的单位必须使用可追溯中药材,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强化中药材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其自觉落实追溯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促进、引导中药材按规范标准种植。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标准一致,平台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中药材流通追溯标准体系,建设中央集中数据平台,统一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全国范围的追溯查询。
  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追溯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设任务
  (一)建立试点城市追溯子系统。按照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的统一标准(具体见附件1),开发(购买)应用软件,实行买卖交易主体及中药材品种、产地等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登记与电子结算,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建设中药材从种植(养殖)、流通到饮片及中成药加工和使用的全过程追溯子系统。在试点地区规模化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实行产地登记;在农村合作社集中收购和交易的,在合作社进行登记;实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要将追溯范围延伸至中药材种植、养殖地(可在试点地区以外);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在地方追溯服务中心登记。
  (二)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中央平台。商务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办企业开发中央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同步汇集各试点地区追溯子系统的流通节点全部信息,实现信息存储、过程监控、统计分析,以及全国范围跨区域实时追溯查询等功能,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体系。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围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和中药材流通现代化方向,试点城市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各类经营主体、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与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必须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含中药饮片)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强化药品流通环节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有效运行。
  (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中药材现代仓储物流和连锁经营,推广规范化包装和品牌化经营,实行电子化结算,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
  四、资金支持重点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地方追溯子系统的数据库环境建设和软件的购买与安装,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以及追溯管理平台与中央数据库的技术对接与协同费用等。
  (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对各品种中药材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各市场主体内部信息化系统与地方追溯子系统的改造对接;配备必要的电子秤和信息采集与读取设备,实现交易电子化登记和电子结算等。
  五、组织实施程序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试点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指导试点城市抓紧制定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追溯体系具体内容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组织实施办法及步骤,长效机制建设措施;地方资金和政策配套情况;资金用途和管理办法等。
  各地要抓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商务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尽快确定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安排情况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承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二)签署《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试点地区上报实施方案后,商务部将组织召开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启动大会并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
  (三)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和抽查评估。项目完成后,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要成立专门的试点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试点地区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生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较慢或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采取通报批评、扣减支持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试点城市要将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正常运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统筹研究支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政策措施,减轻参与追溯体系建设企业的运行成本。
  (三)加强追溯管理队伍建设。要培育一批相对固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技术队伍;建立分级培训机制,针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追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要通过中央和地方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度报道,充分宣传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让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作为中药材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购物凭证,积极维权,实现明白放心消费;通过发布实施追溯企业名单、褒扬实施追溯的企业典型等,提升消费者对可追溯中药材的认知度,扩大品牌效应。

  附件:
  1、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2、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主体基本要求
  3、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规范
  4、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设备及管理要求
  5、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技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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