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3/2 ·点击:3007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物 价 局 文 件
宁价综发[2010]4号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举办医药行业(医疗机构)物价员(收费员)岗位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银川、石嘴山、固原、中卫市及有关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完善我区医疗机构、医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员(收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今年内拟在银川、石嘴山、固原、中卫市各举办一期全区性医药行业、医疗机构物价员(收费员)岗位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和要求
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及其所辖区、县医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各类医院、诊所尚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物价员(收费员)岗位资格证的专(兼)职物价员(收费员)。
每个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公司和医院派1-2名专(兼)职物价员(收费员)参加;每个药店、诊所派1名专(兼)职物价员(收费员)参加。
二、培训内容
相关价格法规,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药品价格(收费管理)等基础知识。
三、培训形式
以集中授课为主进行培训,并对学员进行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物价局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员(收费员)岗位资格证书》。此证为合法的上岗证件,也是企事业单位建立物价员(收费员)制度,规范明码标价签章制度,参加价格诚信活动的依据。
四、培训组织工作
(一)具体培训工作委托自治区价格协会同自治区医药行业协会实施。请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及辖区内有关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二)具体办班时间,由自治区价格协会、自治区医药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三)培训费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财综发函[2005]117号文规定标准执行,食宿自理。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业 物价员 培训 通知
抄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银川、石嘴山、固原、中卫市
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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