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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08]20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行业协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完善行业管理、反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拓展企业与区外、境外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成度制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政策措施不够配套,管理体制不够顺畅,我区行业协会还存在着布局结构不够合理、行业代表性较差、职能发挥不到位、自律机制不健全、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影响力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推进我区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对来外开放,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式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支持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认真研究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办法,及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管理与服务结合”为基本方针,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各主要发展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职责功能明晰、体制机制完善、结构布局合理、发展规范有序、法规政策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和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推进政会分开,按照“自我管理、自理会务、自筹会费、自聘人员、自求发展”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界定和赋予行业协会职能,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行业协会民主自治、自我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打破“官办”垄断模式,引入独立、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引导行业协会深化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建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制度,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等综合措施,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积极改造现有行业协会,扶持发展新行业协会,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协调处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实现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规范运作、自律发展。
(三)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0年,在全区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行业协会,初步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相衔接的行业协会组织、运行、发展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为行业协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开展试点阶段(2008年)。选取典型行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为改革发展探索经验。
第二步,初步实施阶段(2009年)。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总结完善改革发展措施和政策支持体系。
第三步,全面推行阶段(2010年)。在全区各个行业协会中全面实施,实现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
三、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重点、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改革的重点。
凡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属改革的重点范围: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核算未分帐的;
3、现职公务员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
4、承担政府行政和事业单位职能的;
5、与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要求相抵触的。
(二)改革发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政会分开。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已兼任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兼任;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与2008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各行业协会都要建立独立的财务帐户。
2、明晰行业协会职能。
——行业自律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行业代表职能。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国内外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服务职能。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关系,防止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授权委托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3、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涵盖领域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管理松散、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行业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归并重组。对无专门办公场所、无专职工作人员或连续1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者予以撤销,并引导会员转入其他行业协会。
——积极发展新行业协会。加快培育和组建一批有影响和有实力的行业协会。配合自治区发展战略,重点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新兴行业、特色行业的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自治区级重点在能源、化工、新材料、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五优一新”)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文化旅游、现代农业、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具有示范作用的行业协会,并支持其做法做强。市、县两级应侧重于本地特色和新型产业的行业协会发展,重视培育服务“三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行业协会。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优化行业协会局域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支持各地同业企业集中、产品和服务有比较优势的行业组建全区性行业协会。扶持优势特别明显的行业组建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要努力营造好环境,加大开放力度,加强区内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吸引和争取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办事机构在我区落户。
——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和行政地域等限制,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吸收与行业相关的区内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我区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多方位服务功能。通过引导、扶持和发展,逐步实现各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4、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或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会长(理事长)应由政治坚定、有影响力、工作能力强、企业上规模、有一定参政能力和水平的优秀企业家担任。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的章程、行规行约、会费标准和各项公开制度等均有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制定。
——建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为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区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健全劳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区内、省际和国际间交流活动,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时,要同步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要加大在行业协会组建党组织工作力度,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单独成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通过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引导和带动行业协会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完善监管体制。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切实抓紧抓好。自治区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和行业协会较多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具体改革方案和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政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行业活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三)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要逐步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移交、授权或委托的职能,移交、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科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行业协会组织中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将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五)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当地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规划之中,创造条件,提供外出交流、学习和考察机会,并在交通、教材、食宿等方面的费用上给予支持。
(六)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参加。各地、各部门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其它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及企业先进人物的推荐等,可征求所在行业协会意见。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模等先进分子的遴选,行业协会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各地要支持行业协会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协会会员及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畅通政府与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行业协会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行业调查,把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和对策建议,主动参与政府决策,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七)建立考评制度。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制度体系。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我区行业发展态势,加强引导管理,监督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履行职责。评估结果要对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和扶优限劣的依据。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明显的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或给予惩处。对各方面运作良好,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业协会,优先将政府有关转移职能移交其行使。
(八)加快立法进程。加强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调研活动,着手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草案)》,条件成熟时进入立法程序。从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等问题予以明确,促使行业协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
(九)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行业协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及时报道其重要活动、先进典型,提高行业协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业 意见
抄 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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