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5/29 ·点击:4233
为了提醒告诫我区生产、经营与抗震救灾有关的物资和商品的企业、商家,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合法经营,积极参与抗震救灾,万众一心,奋力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对辖区内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生产企业和商家实施价格政策提醒告诫措施。
对我区从事属于放开价格管理权限与抗震救灾有关的物资、商品的生产企业,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既要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又要有“国家有难,匹夫有责”的豪气,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务必保持价格的稳定。绝不允许任何企业或个人借地震灾难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凡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快、从严进行处罚!
今年一月国务院修订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条所列三种价格违法行为,其中第一种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受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除以上规定处罚外,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可依法撤销登记。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该条所列六种价格违法行为,第一种就是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第六种是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我们重申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政策,目的是为了告诫广大生产经营者,在地震灾害面前,大家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有仁爱之心,尽到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奋力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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