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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违反自治区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关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
·时间:2008/3/4      ·点击:3584

关于违反自治区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关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

  为了确保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药品中标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在规定时间内,药品中标企业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不与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并在三年内禁止其进入宁夏药品统一招标市场。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供货的,限期10日整改,到期仍不改正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记入信誉档案;擅自中止供货,经督促不改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三年内禁止其进入宁夏药品统一招标市场。
  二、对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首次从非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配送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其保证金5万元;再次违反的,扣除其保证金20万元,黄牌警告;三次扣完剩余保证金,取消统一配送企业资格。
  (二)配送企业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计划配送到位率未达到90%以上的(其中主配送企业低于80%,补配送企业低于50%),责令限期10日整改,并扣除主配送企业保证金5万元,补配送企业保证金1万元;低于80%的(其中主配送企业低于75%。补配送企业低于40%),限期15日整改,扣除主配送企业保证金10万元,补配送企业5万元;低于70%的(其中主配送企业低于60%;补配送企业低于30%),扣除主配送企业保证金30万元,补配送企业10万元,主配送企业退出配送区域,责令补配送企业限期20日内整改。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配送到位率达到85%以上的(其中主配送企业低于75%,补配送企业低于50%),扣除主配送企业低于75%,补配送企业10万元,主配送企业退出配送区域,责令补配送企业限期15日整改。
  (三)配送企业未经批准备案,擅自扩大配送区域范围或设立子公司配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保证金10万元。
  (四)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全部被扣除的,即视为自动取消统一配送资格,退出自治区药品“三统一”配送市场。
  三、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市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规定目录药品的申购率和使用率分别低于100%、95%、90%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对村卫生室扣回全年政府补助工资,并依法取消村医行医资格。
  (二)公立医疗机构首次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给配送企业回款的,责令立即支付,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第二次不及时回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不及时回款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村卫生室首次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给配送企业回款的,责令在10日内支付,并扣除一个季度的政府补助工资;二次不回款的,扣除全年政府补助工资;三次不回款的,依法取消村医行医资格。
  (三)各级医疗机构未经同意擅自采购自治区药品“三统一”规定目录之外药品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不严格执行自治区药品“三统一”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不向群众公示中标药品价目录的,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村卫生室给予扣回全年政府补助工资,并依法取消村医行医资格。
  四、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的违规行为,按照分级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经各级监察、纠风和药招办督查发现或举报查实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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