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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号:宁价商发[2007]192号 发布日期:2007-10-30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新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依据西北五省(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协调会方案,我局制定了甲苯咪唑等313种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一、二),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313种药品均为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OTC(非处方)药品,其中西药178种,中成药135种。附表备注栏未标注的,其所列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其所列价格为该企业执行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 二、企业已经停止生产但仍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一、二中的非GMP标准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中未列的药品规格,由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二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栓剂、散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五、区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六、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一、二中规定价格的,必须执行本通知附表中规定的价格。 七、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八、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2007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降价品种目录请点击宁夏价格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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