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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6/15      ·点击:47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举全区之力打造审批更简、流程更优、服务更好、监管更准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1.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效率。深化“一窗一网通办”,将企业开办涉及到的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用工信息登记等全部办理事项实现“线上一网一界面、线下一窗一表单”,推进电子证照、企业电子印章应用,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按照“进四扇门”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事项实行分类改革,上半年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石嘴山市所辖开发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力争2020年底前在全区基本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自治区审改办、市场监管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严禁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完善外商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保障外商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领域需办理的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管理措施,公布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对继续保留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扩大“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审批范围。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优化产品目录结构和办理认证的流程及时限。(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序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文化、医疗、教育等领域为重点,放宽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全面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原则自负盈亏经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项目建设审批便利度
1.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四个统一”和“全流程全覆盖”要求,2020年6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优化线上线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作业模式,开展施工图取消审查试点,缩小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公布项目承诺制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系统融合、数据共享,实现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加快建设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强化“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服务,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优化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审批、工业用地出让审批、渣土处置许可等,加强信息数据共享,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事项和材料。2020年底前在各开发区全面完成区域评估评审事项,土地供应环节不再就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对市场主体进行单独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2020年底前力争将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认定事项压减三分之一以上。深化资质审批改革,推广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一网通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放开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投资项目线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开展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市政设施接入服务
1.优化电力报装服务。压减接电时间和成本,2020年底前采用低压接入的中小微企业,不涉及电力接入外线工程的时间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涉及电力接入外线工程的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涉及变压器更换及低压公用线路延伸的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高压客户接电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拓展线上办电服务,推行“一证办理”“免填单”,实施外线接入“一链办理”,简化10千伏及以下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涉及挖(掘)路、绿地占用等审批,涉及行政审批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强化不停电作业专业化管理,减少客户接电投资,执行电价调整提前告知,探索建立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水气暖报装服务。推行水气暖“线上报装”“一窗审批”“一次办好”,精简规范水气暖报装流程,建立政务与水气暖接入联动机制,无外线工程接入的用水报装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无外线工程接入的用气报装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供暖报装不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行政审批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
1.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查(解)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即时办结,纯身份信息和地址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依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补换证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一般登记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4个工作日内办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把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存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权籍管理信息融合互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高级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纳税服务便利化
1.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持续推进“一网”办税,实现90%以上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自治区内跨区域迁移注销线上快速办理。深化“财税一体化”改革,实现企业财务与税务数据自动转换。梳理更新网上办税缴费、线上线下融合办、线下延期办等清单,扩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范围。优化办税预审服务和税企沟通机制,实现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基础上再提速10%。(宁夏税务局负责)
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大政策宣传,精准制定减税降费政策清单,运用移动端等及时向纳税人推送。开展辅导培训和进企业送政策活动,指导纳税人充分适用降低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社会保险降费减免等政策。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应,扩大申请银税互动贷款受惠范围,扩大“无还本续贷”模式,实现多缴税费电子化全流程退库。大力整治涉税服务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截留降税红利行为。(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1.高水平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增功能,提升原产证、出口退税、监管证件申领等业务应用率,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100%。将“单一窗口”功能延伸覆盖至特殊监管区,拓展金融保险等应用领域,实现报关信息、舱单运抵报告状态订阅推送,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服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2.优化货物通关流程。建立提前申报容错机制,推行“提前申报”和“通关+物流并联作业”。全面推广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实行快速分类验放,推行无纸化通关作业,进一步压缩申报准备和通关办理时间。简化和下放部分海关内部核批作业,将“两步作业”减为“一步作业”。推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实现“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优化关税征管全流程服务,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范围。推进口岸作业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银川市、石嘴山市、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便利企业融资
1.持续扩大融资规模。引导信贷资源支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工业园区、民营及小微企业,优化银企融资对接服务,丰富保险增信服务,提高信贷产品适应性,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全年新增贷款600亿元。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奖励力度,指导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信贷审批和发放质效。督促金融机构开辟小微、首贷、无贷企业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下放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起权和审批权,强化循环贷、续贷、年审制贷款等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强化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监管,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市场主体法治保障
1.方便企业退出。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完善政府和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破产财税政策支持,出台破产涉税专项规范。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有效解决“僵尸企业”不愿退、退不出等问题。推行破产土地和房产分类处置。积极做好破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化解破产企业员工已参保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级法院、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畅通产权冤错案纠错渠道,加大涉产权冤错案纠正力度,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创新环境纠纷案件责任承担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缴纳期限、合理提取年度利润等方式进行赔偿。依法、高效保障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人权益。(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港澳台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合同执行。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信息化办案系统应用,推进执行信息化管理,着力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全区、连接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健全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促进社会治理与法院执行良性互动。推进合同纠纷案件繁简分流,推行减交、缓交、退还诉讼费等举措,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自治区高级法院、党委政法委、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就业服务与劳动力市场监察
1.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围绕解决企业用工需求,推行网上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企业用工监测分析,为企业用工提供精准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打造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推进跨省协同共建、资源共享。加大创业企业用人政策支持力度,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简化应届毕业生就业手续,实现就业手续“不见面”办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加大小微企业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侵权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加大违法用工、网络招聘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1.优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实现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宁夏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强化系统数据共享,推行“一表申请、一网通办”和全流程电子交易,做到各级各行业全覆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交易服务供给,推进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见证系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推动全区数字证书有序竞争和兼容互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发包。优化招投标流程,招标人自主预约交易场地后即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订立合同,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或者施工技术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可将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限压缩至不少于7日。优化招投标线上服务,推动数据互联共享,提升招投标保证金缴退效率。完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招投标乱收费等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政府采购监督和服务。推行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优化采购办理流程,探索建立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加快政府集中采购网上商城建设,推进网上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有效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强化全流程采购监管,增强采购透明度,畅通供应商维权通道。(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1.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落实中央层面取消下放和改革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多部门、多层级重复审批事项,修订规范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目录管理等事项,整治变相审批。评估现有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完善自治区、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改进窗口服务,普遍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除涉及安全因素或对场地有特殊要求外,各地各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比例达到100%。2020年11月底前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对宁夏政务服务“一张网”事项开展新一轮“四级四同”确认。按照央地数据共享标准,建立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实现更多高频事项数据共享应用,相同事项在全区不同区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按照“五统一”要求,推动各专业审批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网全面对接。推动“我的宁夏”政务APP扩能升级,整合各类政务门户网、移动应用,实现“一次注册、单点登录、多处认证、全网畅行”,力争2020年底前可办事项达到800个左右。(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和重构,制作直观易懂的办事指引。依托系统联调、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通过全科工作人员受理,采取“一次取号、一窗受理、一套标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服务模式,使企业群众只进“一扇门”办成“一揽子事”。推出系列“套餐”,通过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平台流转,实现标准化服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培育等工作,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大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和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加快转化运用。全区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提高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一次性受理率,审查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宁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见,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减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办理时限,重大复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半月(不含专利无效程序中止、鉴定等时间)。(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高级法院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公正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
1.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稳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豁免清单”等制度机制。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探索推进信用监管示范,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提升重点监管协同能力,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实行重点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执法事项。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选择性或“一刀切”式执法,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自治区司法厅、政府办公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外资企业设置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实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常态化。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完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着力推动解决政府部门不履行承诺合同,减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2020年底前对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的欠款要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欠款要通过协调、协商、司法等途径尽快解决,不能增加新的拖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结合疫情影响,适当减免本年度会员企业单位会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全面自查收费情况,2020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2020年10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营造包容普惠创新环境
1.进一步优化创新服务环境。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优化科研项目审批管理流程,精简项目材料和过程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和科技创新支持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强化股权激励,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加大补助补贴力度,强化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扩大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中小学校办学等自主权。(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切实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简化引进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级急需人才。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辟专门渠道,提供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引才自主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有效调动和激发用人单位引才积极性。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措施,为技能人才干事创业、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扩大优质服务供给。积极疏通社会资本进入社会服务消费领域的堵点,推动“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和旅游、家政等领域深入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业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提高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范围。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优化医保报销和结算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自治区内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异地就医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医疗保障定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坚持一视同仁,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进入基本医保和异地结算定点。(自治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政策措施推进机制
1.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评价。强化跟踪问效,开展阶段性调研督导、检查和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相关结果纳入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对改革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加大政策激励,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延误改革的严肃问责。各牵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各责任部门和市、县(区)要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台账,协同联动,确保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落细落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措施,及时总结提炼、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适应改革需要,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开展考察培训学习,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引导各地各部门主动对标先进、互学互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培训工作,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依法开展废改立释。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前期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通过设置政策专栏、畅通政企沟通、举办新闻发布会、送政策进企业等方式,大力宣传解读政策,提高政策措施精准性和知晓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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