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7 ·点击:1391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医药行业协会(NingXia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NPPA
第二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区医药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宁夏医药行业协会以区内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等相关企业、院校、研究所、产品代理商为主要会员。本会是企业与政府的中介机构,是自主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区医药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面向行业,多做实事”的原则,正确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与市场有序竞争,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动企业创新,促进医药行业生产流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同时,协会根据法律要求积极参与社会共同治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党支部,作为基础党组织,在协会开展党的活动,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协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办公住所在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协同政府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 ,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规范守则积极开展工作,其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与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对行业中不遵守职业道德,违法违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其会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多种形式的限制。
(三)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政府政策信息、医药经济信息、医药科学技术信息、市场商品信息,进行国内同行业企业、协会间和行业内外企业的信息交流。
(五)搜集、统计、整理和反馈行业内企业经营的基础资料,开展医药工业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市场监测、调研预测,为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有关数据。
(六)开展法律咨询,代表行业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与正义支持。
(七)开展行业培训和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考前培训和岗前培训, 与高等院校合作进行学历教育等,提升企业从业人员文化专业水平。
(八)组织实施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发证。指导培训中心开展继续教育,审验资格证书。
(九)创建文明行业,推进诚信建设,建立会员单位诚信服务档案。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推进并开展企业评估和评级工作。
(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区内外考察与交流活动,拓宽视野,促进我区医药经济的发展。
(十一)创办协会期刊,办好协会网站和网络信息群。建立第三方医药电商平台。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保健食品、生物制剂及相关业务的生产企业、商业批发、有规模有效益的零售企业和知名品牌产品代理商、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相关机构均可直接申请加入本会,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所有制等限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维护行业利益,建言献策;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或授权秘书处)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秘书处收回证书或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企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会成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秘书处安排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尊重原始资本注入人的意见,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8日会员会议对第四条、第五条重新修订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已在2016年11月24日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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