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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信息
 
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药监发〔2020〕71号)
·时间:2022/9/13      ·点击:458

       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药监发〔2020〕71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2020-12-18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备使用总体要求
《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修正)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
  (一)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药品流通>发〔2018〕19号)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有关门店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前,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承担除处方审核以外的执业药师职责,处方审核职责应当由总部负责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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