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6/29 ·点击:2897
近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地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药坚持政府主导,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赢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药品集中采购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说明》指出,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医药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投标人须持有生产企业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区、市)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中标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区、市)的配送,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中标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区、市)医药采购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中标药品的采购价格。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
《说明》还提出,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要通过网上运行来实现,要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要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组织专家评标议标,合理控制中标率,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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